(2015)义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聂香雪诉郝莹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534号原告聂香雪,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珂,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郝莹辉,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海勇,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革能,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香雪诉被告郝莹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香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聂香雪承担。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