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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95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