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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贵宾与古祥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祥光,王贵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祥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宾,男。委托代理人:杨东花,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古祥光因与被上诉人王贵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春天,王贵宾为古祥光承揽的工地提供劳务。2014年1月25日,经双方核算,古祥光为王贵宾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王贵宾人工费上料9300元,安装24600元,台阶1050元,合计34950元,已付21000元,尚欠13950元。2014年1月25日。古祥光。按实际方量计算,多退少补。王贵宾。”该欠条中,王贵宾认可“按实际方量计算,多退少补”系自己添加。2014年9月29日,古祥光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五莲支行支付王贵宾5000元,尚欠王贵宾人工费895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贵宾提供的欠条、古祥光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查询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认为:王贵宾为古祥光承揽的工地提供劳务,古祥光应按约定及时支付王贵宾的劳动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王贵宾为古祥光提供劳务,古祥光为此向王贵宾出具欠条,说明古祥光对该债务予以认可,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古祥光应当按照其书写的欠条来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故古祥光应当支付王贵宾人工费8950元。对于古祥光认为因王贵宾施工不合格为此支出维修费用4116元,因该问题涉及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古祥光可另行起诉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古祥光主张因尚未进行测量,故欠款数额尚不确定,因古祥光未提供尚未进行测量的证据,且“按实际方量计算,多退少补”系王贵宾自己自行书写,对古祥光不具有约束力,故原审法院对古祥光的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古祥光偿付王贵宾劳动报酬89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5元,由古祥光负担。上诉人古祥光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欠款数额并未确定。王贵宾提交的欠条上,明确载明“按实际方量计算,多退少补”,且该部分内容是王贵宾自己添加上的,说明双方虽然约定了具体的欠款数额,但对实际欠款数额并未最终确定,双方应当据实结算确定最终的欠款数额。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贵宾答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古祥光的上诉请求。二、王贵宾为古祥光提供劳务,古祥光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古祥光为王贵宾出具欠条是对自己债务的认可。三、古祥光以王贵宾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为理由,不支付王贵宾的劳动报酬,古祥光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古祥光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银行向王贵宾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足以证明古祥光对王贵宾劳动质量是认可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王贵宾为古祥光提供劳务,2014年1月25日古祥光为王贵宾出具欠条,尚欠人工费13950元。该欠条欠款数额明确,古祥光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王贵宾在古祥光出具的欠条下方添加“按实际方量计算,多退少补”,系王贵宾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对王贵宾具有约束力。古祥光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据实结算确定欠款数额,古祥光应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方量与其出具的欠款数额不符,古祥光未举证证明,原审按照其出具的欠条计算欠付劳务费的数额,并无不当。另外,本案古祥光与王贵宾之间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审将本案案由定为劳动争议案由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古祥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古祥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