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X诉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孙X,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王岗镇北湖村北湖**号。被告马X,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孙X诉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程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