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2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卉诉刘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卉,刘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646-1号原告:刘卉,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明承业,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被告:刘贇(曾用名刘赟),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卉诉被告刘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贇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房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以担保人赵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赵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房产档案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