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忱,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金,该公司职工。被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明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迪,辽宁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韩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丹璐、马丽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17日就被告在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10万元,合同生效时,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即5万元。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与被告确定了方案并完成施工图的设计,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后续设计费用被告一直没有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贵院,要求原告支付设计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设计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了设计图纸设计方面,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合同第7.1条有规定设计费的计算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等费用,在我方工程建设设计方面,应先给我方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我方才可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交付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等之后我方才能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原告目前仅交付了建筑立体、剖面图、环评报告、可行性报告,剩余的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设计图均未交付。根据约定全部图纸交付后才结算设计费,原告并未全部交付。发图记录上没有我公司盖章,签字也并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同约定:第四条,项目涉及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第七条,建筑面积约为10000㎡,按8元/㎡计算设计费:8万元,(以实际发生面积为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外线及效果图)9000元,环评报告1万元,设计费用总额为10万元。本合同生效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伍万元伍仟元作为预付款(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交付全部设计资料时甲方结清设计费用,不留尾款。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预付款,并于2013年7月12日,原告给被告出具发票。2013年8月9日、10日,原告从本公司邮箱zhongqilun@162.com发送到18604221122@163.com,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将建筑、结构、给电、水暖等图纸发送给被告公司代表韩亮,韩亮为该公司董事长助理。2013年8月11日,原告给被告办公楼,加工车间,门卫,泵房及水池2套,图纸不缺图,无缺损,并由韩亮签收。现被告员工韩亮以离职。被告尚欠设计费5万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一份、发图记录(签收单)一份、发票一张、原告陈述;被告提供的证据有:白图一组、被告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给付图纸方式及给付期限。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根据被告的要求履行设计图纸的义务。2013年8月9日、10日、11日,原告分别以电子档案、纸质形式将设计图纸、环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给被告员工韩亮,并由韩亮签收。双方约定,交付图纸后,被告结清设计费用,不留尾款。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5万元,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乙方交付全部设计资料时甲方结清设计费用,不留尾款。双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约定过高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已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算利息,被告认为利息过高,应当予以减少。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双方约定,交付全部资料时结清费用,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已将全部资料交付给原告,被告应当从交付资料之日起结清费用。故本院予对原告合理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5万元;二、被告辽宁百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本金5万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承担,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10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