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XX与赵士活、杜凤英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士活,杜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46号原告:XX,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赵士活,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杜凤英,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赵士活、杜凤英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诉讼保全费用16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