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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XX与赵士活、杜凤英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士活,杜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46号原告:XX,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赵士活,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杜凤英,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赵士活、杜凤英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诉讼保全费用16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