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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梅诉被告郭凯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郭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李红梅,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郭凯,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诉被告郭凯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25元,其余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