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立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士凤、杨成贺、杨明树与马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士凤,杨明树,杨成贺,马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立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士凤,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树,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贺,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被告陈士凤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彦萍,女,回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上诉人陈士凤、杨成贺、杨明树因与被上诉人马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士凤、杨成贺、杨明树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士凤、杨成贺、杨明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爱 红审判员 王宗堂审判员姜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杰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