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立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士凤、杨成贺、杨明树与马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士凤,杨明树,杨成贺,马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立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士凤,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树,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贺,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被告陈士凤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彦萍,女,回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上诉人陈士凤、杨成贺、杨明树因与被上诉人马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士凤、杨成贺、杨明树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士凤、杨成贺、杨明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爱   红审判员 王宗堂审判员姜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杰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