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红军与吴红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红军,吴红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69号原告侯红军,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吴红雨,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红军诉被告吴红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侯红军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侯红军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红军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