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