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鲁英剑因与被上诉人乔建军、何红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英剑,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世俊,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建军,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禄,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英剑因与被上诉人乔建军、何红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定于2015年10月28日14时在本院第4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鲁英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鲁英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英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闫天文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