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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夏世纪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远立合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世纪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博远立合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455号原告宁夏世纪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陶虎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博远立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世纪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远立合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世纪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宁夏世纪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