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安容申请胡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容,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容,男,汉族,1938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鹏,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关于陈安容与胡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安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胡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鹏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安容租赁合同纠纷款人民币1363472元,负担执行费16034元。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胡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安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安容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胡鹏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安容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3634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胡鹏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安容人民币13634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