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智超与金鑫、金助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智超,金鑫,金助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71号原告:张智超,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金鑫,男,198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金助民,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智超与被告金鑫、金助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智超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金鑫、金助民,张智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智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