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南通海容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容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字第15号原告南通海容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蒋爱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冬青,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XXX,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家安,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海容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通海容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容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海容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3元,减半收取78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26.5元,由原告南通海容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贾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