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尹万发与郭丛强、崔远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万发,郭丛强,崔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23-2号申请执行人尹万发。被执行人郭丛强。被执行人崔远志。申请执行人尹万发与被执行人郭丛强、崔远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长荣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08143.6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万发申请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