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孟慧与新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慧,新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130号申请人孟慧。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汉,该公司执行董事。孟慧申请执行新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5163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6月11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银行存款。3、2015年6月11日,与申请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置业公司网上备案在申请人孟慧名下位于新沂市钟吾路南段苏北建材物流中心二期21套商品房。4、2015年10月27日,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置业公司网上备案在申请人孟慧名下位于新沂市钟吾路南段苏北建材物流中心二期21套商品房进行依法评估。5、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置业公司网上备案在申请人孟慧名下位于新沂市��吾路南段苏北建材物流中心二期21套商品房,申请人对此申请评估,现因评估公司暂时不接收执行阶段委托评估申请,致使评估程序无中止。本院认为,因评估公司暂时不接收执行阶段委托评估申请,致使评估程序无法中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公司接受委托评估申,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