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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鲁广谱与朱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鲁广谱,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朱龙,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晓艳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龙的银行存款118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