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春仁与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仁,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李春仁,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XX,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佟桂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仁诉被告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仁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春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