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肖岳锋与王来胜、朱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岳锋,王来胜,朱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肖岳锋。委托代理人廖孟龙。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来胜。被告朱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岳锋诉被告王来胜、朱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岳锋撤回对被告王来胜、朱四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00元,减半收取5,650.00元,财产保全费4,2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