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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玉成与丁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成,男,汉族,住所吉林省辽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克敏,女,汉族,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诉人韩玉成与上诉人丁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韩玉成与丁克敏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韩玉成将辽源市步行街龙山开发92年1号楼30多平方米门市房租给丁克敏,租期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年租金50,000.00元,如单方违约,违约方按年租金的50%承担违约金。2014年3月26日,韩玉成妻子以韩玉成名义与丁克敏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年租金50,000.00元。在租房时,丁克敏依照步行街的经营惯例给付上一租户王翠红出兑费15,000.00元。2014年房屋到期后,双方因出兑费的承担未达成一致,丁克敏拒不返还房屋。原审法院认为: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丁克敏未对2013年4月15日的《租房协议书》申请笔迹鉴定,无法证明该协议系伪造,对该协议,予以采信。2014年3月26日的《租房协议》虽然是韩玉成妻子以韩玉成名义签订的,但因韩玉成及其妻子对租赁物享有平等处分的权利,房屋出租过程中一直是韩玉成妻子出面与丁克敏协商并收取房租,使丁克敏有理由相信韩玉成妻子已取得韩玉成同意,系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韩玉成、丁克敏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应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因此双方应当依该约定履行。丁克敏未能在2014年4月15日房屋到期后返还房屋,故对韩玉成主张丁克敏给付2015年4月15日至6月4日的租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租金标准应按双方约定的年租金50,000.00元计算,即6,906.47元[4,166.67元(每月)+136.99元(每日)×20日]。变更后的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故对韩玉成主张违约金25,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丁克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出兑费应由出租方承担,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丁克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韩玉成2015年4月15日至6月4日的房租6,906.47元;二、驳回韩玉成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丁克敏负担(与前款同时给付)。韩玉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没有保护违约金,也没有按照现在的房屋租金判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丁克敏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出兑费应由韩玉成承担。在最初租房时,韩玉成迟延交付房屋17天,应从租期中扣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属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丁克敏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对2013年4月15日的《租房协议书》的真实性,应予确认。2014年3月26日的《租房协议》,只是对原协议中租金、租期等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对原协议没有任何变更,原协议仍然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租期截止日为2015年4月15日,而丁克敏直到6月4日才返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租房协议书》中虽然有违约条款,但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损失的数额应当以丁克敏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为标准计算。原审判决确定损失数额为6,906.47元,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丁克敏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出兑费应由韩玉成承担,对其要求韩玉成承担出兑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丁克敏与上一租户王翠红对出兑费未达成一致是导致房屋迟延交付的主要原因,丁克敏对此有明显过错,对其要求在租期中扣除17天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韩玉成、丁克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玉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韩玉成自行负担。丁克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丁克敏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