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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刑初字第1006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2015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6月28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嘉兴市南湖区某网吧,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陈某乙金立V188型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2、2015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嘉兴市南湖区某网咖,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李某港版苹果5代手机一部,价值650元。3、2015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桐乡市桐街道某网吧,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郑某苹果5代手机一部,价值850元。4、2015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桐乡市网吧,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刘华伟步步高X5SL手机一部(已发还),价值1776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窃得财物价值43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7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甲退赔被害人XX锋损失1100元、被害人李争光损失650元、被害人郑康晖损失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申肖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