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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张盈盈、朱长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张盈盈,朱长青,李强,郑长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7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北路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林,该支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保禄,该支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被告:张盈盈,农民。被告:朱长青,农民。被告:李强。被告:郑长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张盈盈、朱长青、李强、郑长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张盈盈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盈盈、朱长青、李强、郑长悦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