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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良德与陈灯辉、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德,陈灯辉,陈婷婷,李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301-1号原告陈良德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方国建、林秋(实习),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灯辉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婷婷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李芝玉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德诉被告陈灯辉、陈婷婷、李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灯辉、陈婷婷、李芝玉价值941499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陈良德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