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马商诉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锡山区东北塘行峰宝木材经营部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山区东北塘行峰宝木材经营部,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商诉保字第00061号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行峰宝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阳村。经营者陈玉行。委托代理人袁永平,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被申请人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岷江路世纪花园A区9号。法定代表人何玉春。申请人锡山��东北塘行峰宝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行峰宝木材经营部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行峰宝木材经营部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乾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行峰宝木材经营部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