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西吉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西吉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阿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5年2月16日举行婚礼,同年2月25日在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脾气暴躁,两人相处交流极其困难。2015年7月,被告酒后回家打伤原告。2015年8月9日,被告再次找茬殴打原告,原告负气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原件2本,欲证明2015年2月25日原、被告在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簿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收取被告彩礼28000元,见面礼4000元,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应返还被告彩礼。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系再婚。2015年2月25日原、被告在西吉县沙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8000元,见面礼4000元。2015年8月9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辩解意见,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应返还被告部分彩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李某某彩礼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阿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亚斌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