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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诉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东七路西苑商住2层4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住所地本市端履门62号。法定代表人:刘玮,该单位主任。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370号协通大厦6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诉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苑地产)、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各界俱乐部)诉称,2009年12月20日各界俱乐部与被告签订《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同时二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西安宏邦电子有限公司共同签署《补充协议》。被告承租协通大厦六层至九层及一层中门门面用于开办瑞晶酒店,被告向原告北苑地产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采暖费等各项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应费用。2015年3月被告承诺于当月26日清偿所欠费用的50%-60%,否则27日停业,解除合同,于2015年4月12日前向北苑地产腾房。现被告已经停业,被告未付约定款项。现原告要求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判令被告腾交协通国际大厦六至九层及一层中门南临街门面房;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腾房之日(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1086981.66元及违约金33420.24元;支付欠缴物业费48888元、水电费79585.30。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晶酒店)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各界俱乐部(甲方)与瑞晶酒店(乙方)签订《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愿将自己位于西安市东大街端履门什字西南角,协通国际大厦六层至九层的房屋及一层中门南临街门面房七年零一个月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一、协通国际大厦六至九层房屋,甲、乙双方认定为5900平方米;大厦一层东立面中门南临街门面房双方确认46平方米。二、房屋使用权转让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共七年零一个月。乙方在此期限内拥有使用上述房屋经营权。三、双方商定房屋七年零一个月使用权的价格为:16960631.20元,由乙方分期支付给甲方。甲方自行承担收取使用费的法定税金即房产税、营业税等,该法定税金由乙方代甲方向相关部门缴纳,并在支付使用费中予以扣除。四、......乙方逾期支付超过一天,每天按该期金额的0.5%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责令乙方退出房屋。乙方应无条件退出房屋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十二、乙方同意由西安北苑物业公司对大厦进行物业管理,由乙方与该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按时交纳各项管理费用。合同由各界俱乐部和瑞晶酒店签字盖章。当日北苑地产(甲方)、西安宏邦电子有限公司(乙方)、各界俱乐部(丙方)、瑞晶酒店(丁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同意将2006年10月20日《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下称原协议)履行作出变更调整:一、将原协议转让方由甲方变更为丙方,原协议受让方由乙方变更为丁方,并由丙方与丁方重新签订《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二、原协议和丙、丁方依据原协议第二条签订的《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出租方(转让方)权利义务由甲方实际享有和承担,即使用转让费由甲方北苑公司享有和收取等。三、本协议和丙、丁方依据原协议第二条签订的《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瑞晶酒店取得协通大厦的使用权,实际使用协通大厦。四、押金及付款方式:3、从2009年12月25日开始,乙方按季度支付使用费,并在每季度的前7日支付下一季度使用费,每一期金额及交纳时间按附表执行。乙方逾期支付超过一天,每天按该期金额的0.5%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责令乙方退出房屋。2015年1月29日北苑地产(顾芳、孙海军)、各界俱乐部(苗二劳、吕宪林)、瑞晶酒店(张宏斌、任斌)及西安北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顾芳、孙海军)的代表在协通大厦物业办公室磋商瑞晶酒店拖欠租赁房租、物业费、水电费、采暖费等问题,并形成《专项问题会议纪要》:一、瑞晶酒店承诺承诺所拖欠的2014年12月应付房租38716.95元、采暖费158898.4元和2015年1月房租170000元、水电物费35153.29元、停车费12960元等共计415728.64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全部付清,合同继续履行。如不能按期支付上述金额的80%,中止营业,原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合同》提前解除。二、2015年3月20日前付清2月份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全部费用。三、2015年4月20日前付清3月份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全部费用。如4月底不能全额支付上述费用,瑞晶酒店承诺最迟于2015年5月10日前全部付清。如不能兑现本条承诺,瑞晶酒店自动解除与各界俱乐部、北苑地产签订《房屋使用权合同》,解除合同日定于2015年5月11日,瑞晶酒店于2015年5月12日起10日内向北苑地产腾交房屋。4月1日至5月11日间的费用仍按原合同标准交付。同年3月23日瑞晶酒店承诺:2015年3月26日下午4点前将交齐所欠费用的50%-60%,如不能兑现,27日停业,解除合同,清理现场;剩余欠款一周内付清,如不能兑现,第8天(即4月3日)下午4点前停业,解除合同,清理现场。次日瑞晶酒店任斌在《承诺》备注:如我公司在3月26日下午4点前没有将款付齐,3月27日我酒店自行贴停业告示,半月内清理完现场,向北苑公司交房。之后,瑞晶酒店没有按照会议纪要及承诺给北苑地产、各界俱乐部支付各项费用。瑞晶酒店于2015年4月3日停业,5月24日瑞晶酒店任斌证明:今搬走瑞晶酒店财务室账本凭证四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苑地产与各界俱乐部于2015年6月30日将瑞晶酒店财产腾空。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专项问题会议纪要》、《承诺》及任斌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原告各界俱乐部与瑞晶酒店签订的《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北苑地产、各界俱乐部与瑞晶酒店所签《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所签名为《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瑞晶酒店作为承租方应按时履行向出租方交纳房租的义务,因瑞晶酒店不履行义务,后各方形成《专项问题会议纪要》、《承诺》,但瑞晶酒店仍没有按照承诺支付北苑地产、各界俱乐部房租及其他各项费用。现北苑地产、各界俱乐部要求解除与瑞晶酒店的《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北苑地产、各界俱乐部要求瑞晶酒店腾交所占的协通国际大厦六层至九层的房屋及一层中门南临街门面房,因二原告已经自行将被告所占的房屋及门面房清腾,已不需要被告瑞晶酒店履行该义务。因被告在使用房屋期间没有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屋租赁费1086981.66元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依法应予准许。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及取暖费,因属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09年12月20日原告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与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通大厦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房屋租金1086981.66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三、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违约金33420.24元。四、驳回原告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要求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及取暖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6元(诉讼费18436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各界人士俱乐部负担2636元,被告陕西瑞晶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告负担17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付原告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人民陪审员  贾随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