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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恢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樊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恢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樊某甲,女。被执行人樊某乙,男。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樊某乙每月负担樊某甲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该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某乙支付樊某甲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的抚养费7200元(已支付12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某乙向申请执行人樊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赵红波支付了樊某甲的抚养费6000元(2015年6月22日已支付3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的(2015)韩执恢字第000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