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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曲某某、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乔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唐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2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乔某某,男,汉族。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5年2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唐河县公路局职工常某在唐河县文峰广场对面租赁一套单元房开设牌场,罗某某多次到常某开设的牌场打麻将,罗某某怀疑和自己一起打麻将的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来假牌,与常某商量找人辨别。常某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又找到朱某某,四人商定由朱某某到场辨别。2014年11月18日下午,罗某某和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打麻将时,朱某某冒充罗某某妻子与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三人打牌,后朱某某告诉罗某某三人玩假牌,罗某某打电话给“彪子”让找人帮忙要钱,通过“彪子”联系,“小飞”等多名男青年到打牌处。朱某某联系曲某某等人来到牌场,张某某联系郑某某、乔某某等人也来到牌场。王某甲声称没有玩假牌,被打一耳光,罗某某等人要求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每人拿2万元。朱某某、张某某暗示常某带头拿2万元。常某联系丈夫胡某某,胡某某取2万元赶到牌场交给朱某某。王某乙联系其丈夫赵胡某某送去18000元钱。胡某某要王某乙再拿6500元才能走。罗某某、朱某某等人让王某甲、郭某某每人打了2万元的欠条。期间朱某某、郑某某、曲某某、乔某某等人开车分别拉拿王某甲、郭某某、赵胡某某在唐河城区联系家人送钱,在要钱无果的情况下,才让离开。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乔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曲某某、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唐河县公路局职工常某(已判刑)在唐河县文峰广场对面租赁一套单元房开设牌场,唐河县上屯镇张清寨罗某某(已判刑)多次在此处与唐河县滨河街道居民王某乙、王某甲、郭某某一起打麻将。因罗某某怀疑以上三人在打牌过程中合伙使诈,使自己输钱,遂于2014年11月18日上午和常某商量找人辨别三人是否使假。常某找到张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又找到唐河县滨河街道新安社区居民朱某某,商定由朱某某以罗某某妻子名义到牌场进行辨别。当天下午,常某约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到牌场与罗某某打麻将,其间,朱某某以罗某某妻子名义到牌场代罗某某打牌。后朱某某告诉罗某某三人来假牌,罗某某遂联系“彪子”让找人帮忙向王某甲等三人要钱,后“小飞”等多名男青年到牌场,张某某带“黑子”也来到牌场。王某甲声称没有玩假牌,被打一耳光,罗某某等人要求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每人拿2万元赔偿罗某某,不给钱不让走。朱某某、张某某暗示常某先带头拿2万元,事后再退还。常某遂联系其丈夫胡某某,让胡某某带2万元到牌场交给朱某某等人。王某乙无奈电话联系其丈夫赵胡某某送去18000元钱。王某乙、赵胡某某离开时被胡某某捞回牌场,要求王某乙再拿6500元与王某甲、郭某某平摊自己所出的2万元,后因王某乙称自己有病才得以离开牌场。罗某某、朱某某等人让王某甲、郭某某每人打2万元的欠条,并要求二人与家人联系要钱。其间,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联系被告人乔某某、郑某某到现场,后郑某某、朱某某开车拉着王某甲在唐河城区,让其电话联系家人拿钱。张某某、胡某某、曲某某、乔某某等人开车拉着赵胡某某在唐河城区,让其电话联系家人要钱,在要钱无果的情况下,才让王某甲、赵胡某某离开。罗某某、常某开车将郭某某送回家中要钱,在郭某某称没钱的情况下,罗某某、常某才离开。次日,朱某某、张某某分别向曲某某、乔某某分配赃款。常某、胡某某到案后退赔王某乙18000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曲某某、乔某某到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中,王某乙、王某甲、郭某某表示对曲某某、乔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某、乔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了2014年11月18日下午,自己在常某的牌场与罗某某等人打牌时,罗某某、常某带10几个年轻娃到牌场说自己和郭某某、王某甲玩假牌,让每人拿20000元钱,后自己给丈夫赵宝成打电话让其送钱,交给这些人18000元现金的事实。赵宝成证实为王某乙交钱后自己又被捞回牌场,开牌场的男子让再交8500元,分摊开牌场的损失,后被该男子带着在唐河城区打电话向家人要钱的事实。郭某某、王某甲分别证实了各自在牌场被迫出具2万元欠条,后被人带着在唐河城区要求拿钱的事实。被告人曲某某供述了自己受朱某某约合驾车带胡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等人向他人索要钱款,后朱某某向其分配3200元的事实。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了自己受张某某约合跟随张某某等人向他人索要钱款,及张某某向其分配1000元的事实。以及同案人张某某、罗某某、常某、郑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谅解协议书、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乔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曲某某、乔某某作用较小,且犯罪后均能投案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某、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各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亚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