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学方与广德县腾飞琉璃瓦厂、樊华君、李文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方,广德县腾飞琉璃瓦厂,樊华君,李文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76号原告:谢学方,男,住贵州省水城县。法定代理人:谢忠明,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腾飞琉璃瓦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徐益兵,李文伟。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华君,男,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李文伟,男,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学方诉被告广德县腾飞琉璃瓦厂、樊华君、李文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楚道山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梅昌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