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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学方与广德县腾飞琉璃瓦厂、樊华君、李文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方,广德县腾飞琉璃瓦厂,樊华君,李文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76号原告:谢学方,男,住贵州省水城县。法定代理人:谢忠明,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腾飞琉璃瓦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徐益兵,李文伟。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华君,男,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李文伟,男,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学方诉被告广德县腾飞琉璃瓦厂、樊华君、李文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楚道山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梅昌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