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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宏举与张群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举,张群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郭宏举,男。法定代理人郭海成,男。被告张群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举与被告张群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宏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宏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跃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