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交民初字第05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玉民陆玉林诉被告王龙交通事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民,陆玉林,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交民初字第05323号原告陆玉民,男,1968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陆玉林,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龙,男,1988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大街1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玉民、陆玉林诉被告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玉民、陆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陆玉民、陆玉林负担。审判员 吴钟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