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建学、申宁利、申琼利与蓝田县孟村镇双水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申建学,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申宁利,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申琼利,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孟村镇双水村一组,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孟村镇双水村。负责人王年茂,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建学、申宁利、申琼利与蓝田县孟村镇双水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遗漏部分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建学、申宁利、申琼利撤回申请,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3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甄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