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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靳会武与周晓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会武,周晓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靳会武,男。委托代理人:李新志,���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晓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会武与被告周晓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会武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靳会武负担。审判员  赵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