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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左智林与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智林,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左智林,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南高村。组织机构代码:05267003-0。法定代表人:左玉宝,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左智林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高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因承包合同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偿付原告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9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90000元。至此本案无其他争议。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镇南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丽平审 判 员  杜宗凡人民陪审员  孟军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