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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与刘万寿、吴松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052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负责人杨作鹏,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吴松林。被告刘万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诉被告刘万寿、吴松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张立智已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再无诉讼必要,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候光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