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兆成与张海德、尚光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169-4号申请执行人张兆成。委托代理人陈海波,系凉州区丰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海德。被执行人尚光锐。本院在执行张兆成与张海德、尚光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按调解书:1.被告尚光锐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兆成种子款7630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张兆成剩余种子款7630元及运费318元;2.被告张海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尚光锐负担。现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第一笔案款763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还未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作虎审判员 严 鹏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候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