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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丰民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寿光市百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广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百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广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民保字第116-1号申请人寿光市百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文家街道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贾好德,经理。被申请人寿光市广德工贸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晨鸣工业园西环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石维伟,经理。申请人寿光市百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市广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50000元、案外人柴家云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寿光市鸿基花园13号楼2-201室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位于寿光市鸿基花园13号楼2-201室房产;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