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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金堂与刘志平、刘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高金堂。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平。被告刘荣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堂与被告刘志平、刘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堂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堂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金荣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