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金堂与刘志平、刘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高金堂。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平。被告刘荣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堂与被告刘志平、刘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堂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堂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金荣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