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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魏福庆与余君、孔庆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庆,余君,孔庆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80-2号申请执行人魏福庆,居民。被执行孔静,居民。被执行人余君,居民。被执行人孔庆朋,居民。本院在执行魏福庆与孔静、余君、孔庆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4)平执字第41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平执字第88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佩峰在余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账户上的6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