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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曹腾蛟与李联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腾蛟,李联合,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曹腾蛟。被告:李联合。被告: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13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李亚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腾蛟与被告李联合、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9日,原告曹腾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腾蛟撤回对被告李联合、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腾蛟担。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