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麻高礼与杨士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高礼,杨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807号原告麻高礼。被告杨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麻高礼与被告杨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高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麻高礼负担。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