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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金鹏与天津金帆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鹏,天津金帆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王金鹏。委托代理人程鹏,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艳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鹏诉被告天津金帆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