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汾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XX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汾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汾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汾西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汾西县赵家坡村。汾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爱平、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孙XX无证驾驶晋MB17**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晋MV2**)在汾西县平安大道马沟村岔口北路段,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要XX(女,43岁,汾西县人)无证驾驶的无牌照力帆110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要XX死亡。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要XX尸体进行鉴定,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汾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孙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要XX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侦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XX对汾西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孙XX无证驾驶晋MB17**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晋MV2**)在汾西县平安大道马沟村岔口北路段,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要XX(女,43岁,汾西县人)无证驾驶的无牌照力帆110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要XX死亡。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要XX尸体进行鉴定,其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汾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孙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要XX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孙XX与被害人要XX的丈夫经中间人孙XX、孟XX说合,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由孙XX赔偿被害方257500元,截止2015年9月6日,孙XX已支付被害方17万元,剩余87500元未付。被害方已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同时被害人的丈夫出据了交通事故谅解书,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的追诉权,对孙XX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15年5月14日汾西县平安大道马沟岔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有晋MB17**解放牵引车一辆和无牌照力帆11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肇事驾驶人不在现场,没有其他当事人,没有证人。2、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现场的位置和发生了事故现场的情况。3、晋MB1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表。证明该车车主系孙XX及该车的保险、检验等状况正常。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孙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孙XX的身份情况。5、要XX、牛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要XX、牛XX、牛一X的户口页复印件和要XX和牛XX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牛一X系要XX之女,要XX和牛XX系夫妻关系。6、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证明事故现场遗留银色手镯一个,系贾XX在现场拾取送至交警队。7、公安机关对孙XX的讯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14日上午11时,我准备到兴县拉货,从家出来把车收拾了一下,跟司机打了电话说马上过来,后我就将车驾驶到事故发生的位置停放下等司机,在这当中就有一个女的骑摩托车撞到我车的前脸靠右的位置。随后我就拨打了“120”,并给“110”报案。8、公安机关对乔XX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14日11时左右,在饭店给客人做饭时看到客人都到外面去了,然后我也去外面看了一下,看到一辆半挂车与一辆摩托车撞了。到现场时,大车上没有人,地上倒着一辆摩托车和一个女人,女人躺着一动不动,头部下方有血。9、公安机关对贾XX的询问笔录,证明贾XX是孙XX的妻子,事故车辆是其丈夫孙XX的车,2015年5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当时我在自家院内倒土,我丈夫孙XX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女的骑摩托车碰到咱家车上面了,你赶紧出来看看。”我连忙到了现场,看到有一辆摩托车在我家车前脸位置倒着,旁边躺着一个女的,头部附近流的血挺多。我丈夫孙XX在车的旁边,我问他报案了吗,他说报了,之后医生到了现场后,说人不行了。我丈夫孙XX没有驾照,当时司机不在现场。10、公安机关对吴XX的询问笔录,证明我家离事故现场大约七八十米的距离,在家听见外面有人吵我就出去了,到现场一看就知道是我家邻居孙XX的车。他家车放在这里有两天的时间了。我知道孙XX雇佣一名司机我不认识。11、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要XX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2、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5)第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要XX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含量。13、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5)车痕鉴定第150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晋MB17**晋MV2**挂号车前部及前部下侧是在行走时与力帆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14、证据公开记录,证明本案的各项证据均根据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公开,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无新证据提交。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起交通事故中孙XX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要XX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16、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意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痕迹鉴定已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送达双方当事人。17、协议书及交通事故谅解书,证明孙XX及被害人要XX的丈夫牛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出具谅解书对孙XX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另被告人孙XX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就民事赔偿部分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晓丽审 判 员  郭 斐人民陪审员  马虎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