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俊增与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增,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181-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增,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董中启,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俊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82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0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28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