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崔素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崔素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泊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郭庄。法定代表人崔素庚,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祖平升,男,1955年6月16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该单位副经理,住泊头市。被告人崔素庚,女,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泊头市。2014年8月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崔素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祖平升及被告人崔素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8月,被告人崔素庚经营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明知与本溪合金熔炼有限公司、本溪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而接受其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涉案税额182050.76元,上述发票已在税务部门抵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泊头市经侦大队证明、本溪公安局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营业执照、泊头市国税局交河分局出具的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崔素庚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崔素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王伟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设了本溪合金熔炼有限公司、本溪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与本溪合金熔炼有限公司、本溪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往来,2010年4月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通过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崔素庚,接受本溪合金熔炼有限公司、本溪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税额182050.76元,上述发票已在税务部门全部抵扣,案发后,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到泊头市国税局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共计182050.7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素庚供述,其经营的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与本溪合金熔炼有限公司、本溪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没有真实货物往来,其在一个姓王的人那里买的生铁,结算时,姓王的人带来了本溪合金熔炼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在一个姓张的人那里买铁时,姓张的人给其带来本溪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的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总计1070886.84元,发票税额:182050.76元,这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全部抵扣了,案发后,其公司到泊头市国税局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共计182050.76元。2、王伟的供证材料证实,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被公安机关发现,其开设了几家公司,其中包括本溪合金熔炼有限责任公司、本溪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为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3、传真复印件及本溪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本溪公安局经侦支队基本案情证实案件的来源。4、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械代码证。5、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记账凭证、过磅单。6、泊头市国税局交河分局出具的发票明细证实,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虚开的11张增值税发票税额182050.76元已全部在国税局抵扣。7、泊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买生铁的过磅单没有底账。8、被告人崔素庚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证实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与王伟开设的本溪公司虚假的资金往来。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转出税额明细证实,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在国税局抵扣的虚开的11张增值税发票税额182050.76元已做进项税额转出。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崔素庚的基本情况。经本院委托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崔素庚进行审前调查,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崔素庚与他人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其他企业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达182050.76元,数额较大,并均已在税务机关抵扣,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崔素庚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单位抵扣税款已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被告人崔素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泊头市博润铸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崔素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夏文强审 判 员 房晓宇人民陪审员 燕翔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