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初字第196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志清与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万波、秦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清,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万波,秦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196号附2号原告:刘志清,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波,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秦会,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清与被告南昌洪锦制衣有限公司、万波、秦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21元,减半收取3610.5元,诉讼保全费2494元,共计610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