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沟民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立君与孙树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君,孙树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2717号原告张立君,女,1958年8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孙树生,男,1963年10月31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立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