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行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阳市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内黄县人民政府及内黄县六村乡马集村民委员会、赵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县六村乡马集村村民委员会,内黄县六村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内黄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中行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李涛,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玉川,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六村乡马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拥伟,男,该村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六村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军印,男,该村村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内黄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卢萍,女,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义军,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钢集团)因内黄县六村乡马集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集村委会)、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庄村委会)诉内黄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行初重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钢集团上诉称:我单位对涉案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属清楚,来源合法,申请资料齐全;被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内黄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希望法院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公平处理。被上诉人马集村委会、被上诉人赵庄村委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们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5日,内黄县人民政府对位于内黄县六村乡马集村和赵庄村之间、面积为604333.33平方米(合906.5亩)的土地进行登记,向安钢集团三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内城国用(2001)字第6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3月12日,安钢集团三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被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2005年10月24日,安钢集团以公司改革、改制与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安钢集团三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为由向被告内黄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2005年11月9日,内黄县人民政府注销内城国用(2001)字第6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为安钢集团颁发了内城国用(2005)字第83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土地登记是变更登记,使用权人由安钢集团三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该登记与安钢集团三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查明安钢集团三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系被吊销,而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已被注销,故应当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行初重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永清审判员 阎丽杰审判员 袁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娇 来自: